(2013)临法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周金升与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升,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周金升,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交斜镇光二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杨国平,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西南京路东段,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25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000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杨国平先付5000元,下余32500元到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协议后,被执行人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周金升5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00361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果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