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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利志与葛兴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志,葛兴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409号原告:陈利志。被告:葛兴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志与被告葛兴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志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志撤回对被告葛兴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55元,减半收取3027.5元,由原告陈利志负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轩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