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利志与葛兴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志,葛兴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409号原告:陈利志。被告:葛兴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志与被告葛兴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志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志撤回对被告葛兴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55元,减半收取3027.5元,由原告陈利志负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轩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