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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二终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薛辉与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薛辉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二终字第1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号。负责人单维红。委托代理人张小伟、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辉,女,汉族,1987年7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陈铭,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生,系被上诉人薛辉之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7月8日,原告薛辉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分部为其所有的冀B×××××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有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356000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限额为10000元、乘客保险限额为每座1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9日至2013年7月8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原告薛辉。2013年3月16日13时40分,原告薛辉驾驶被保险车辆冀B×××××轿车沿何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滦县范庄村北处躲车时撞到路边铁柱上造成冀B×××××轿车部分车损,薛辉、薛万全(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4月23日,唐山市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辉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4月18日,滦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证报告书,认定被保险车辆冀B×××××车辆损失为247355元。原告因此次事故支付被保险车辆冀B×××××评估费5947元、施救费1500元,支付薛辉医疗费11290.71元,原告赔偿乘车人薛万权医疗贰误工费共计34905元,但依据保险条款座险的限额均为元。2013年5月2日,滦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出具滦公法损(交)鉴临床字(2013)155号、1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薛辉自受伤后休息150日,住院护理一人;鉴定薛万权自受伤后休息150日,住院护理一人。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另查明,应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分部是其下设部门,虽然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分部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认与原告的合同关系,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薛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分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认与原告的合同关系)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原告薛辉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保险理赔金274802元的主张,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车损应扣工时费2万元及评估费、诉讼费不予承担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薛辉保险理赔金2748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2元,由被告承担。判后,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车损是在没有通知上诉人参与的情况下,单方做出的评估,且评估的损失数额过高。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修车发票,故应对其车损扣除17%增值税。被上诉人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滦价认车损字(2013)第53号价格鉴证报告书系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的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报告书确定被上诉人车损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2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利民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