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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斌艳与李武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艳,李武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907号原告:陈斌艳,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陈祥松,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李武林,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艳诉被告李武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斌艳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由原告陈斌艳负担。审判员  陈穗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