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5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鸿真、王桂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5273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王鸿真。被告王桂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鸿真、王桂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