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诉茂名东海石油有限公司、广东茂名石油集团公司、杨光华、陈耀、杨沃千、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茂名东海石油有限公司,广东茂名石油集团公司,杨光华,陈耀,杨沃千,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4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四路90号,负责人:米晋湘,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旭、吴小琴,该公司员工。被告:茂名东海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67号。负责人:杨光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茂名石油集团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67号。负责人:杨光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光华,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耀,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沃千,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富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富力商贸大厦2113房。负责人:谢贤正,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遥约、张小伟,均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无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13楼。负责人:韩国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诉被告茂名东海石油有限公司、广东茂名石油集团公司、杨光华、陈耀、杨沃千、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富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04元,减半收取445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50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赖文超审 判 员 梁国锋人民陪审员 廖玉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车燕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