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明与被告芦启友、孔德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平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明,芦启友,孔德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平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344号原告:刘晓明。被告:芦启友。被告:孔德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平安支公司。原告刘晓明与被告芦启友、孔德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平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郁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程姣(主审)、人民陪审员姜萍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刘晓明承担。审 判 长 郭 郁代理审判员 程 姣人民陪审员 姜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阎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