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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安源管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管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汤广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源管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法定代表人李毅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源管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丁 辉审判员  廖化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振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