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玉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三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玉侦。2010年5月21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4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玉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玉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郑玉侦在经营高枧玉侦钢材店期间,从三门风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三门超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钢材再转卖给散户,留有闲散的提货单红联、出库单黄联可以向该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郑玉侦明知相关企业与该二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为了赚取3%-4%不等的开票费,为三门县湘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229978.66元,税款39096.37元;为三门县宏华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81164.10元,税款13797.90元;为三门县长江标准件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364986.60元,税款62047.72元;为三门县奥技螺钉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158960.38元,税款27023.26元;为三门县兴煜五金塑料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366353.31元,税款62280.07元;另玉侦钢材店真实出售部分钢材给三门县兴煜五金塑料厂,但开出销货单位三门风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127779.81元,税款21722.58元。以上虚开发票共计50份,合计税款225967.9元,均已申报抵扣。另查明,被告人郑玉侦已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玉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郑志传、叶从潮、韩星居、胡建传、俞林武、邵圣华、邵先柳的供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资料、罚没票据、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玉侦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225967.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玉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玉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郑玉侦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玉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郑玉侦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菁优人民陪审员 王方群人民陪审员 周昌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