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303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9-11-25
案件名称
秦皇岛紫丁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紫丁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303民初2917号原告:秦皇岛紫丁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老龙头路241号。法定代表人:宋菁。被告:杜颖,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秦皇岛紫丁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秦皇岛紫丁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紫丁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金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