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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石彦与子长县公安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某局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石某,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党某某,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某某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以其与被告某某局在诉讼期间达成了调解付款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由原告石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霍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