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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琪与赵创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琪,赵创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刘琪被执行人赵创业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姚天武委托代理人方百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琪与被执行人赵创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调解书:一、刘琪的医疗费19782.4元、营养费280元、伙食补助1120元,合计21182.4元,由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被告赵创业赔偿7827.68元(包括赵创业已付2400元),剩余部分由刘琪自负;二、刘琪伤残赔偿金3431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974元、误工费197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708元、交通费280元,合计4625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刘琪;三、摩托车修理费由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琪2000元;由被告赵创业赔偿刘琪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四、案件受理费764元、鉴定费5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764元。由被告赵创业承担1234元,原告刘琪承担53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琪给付了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合计10000元,给付了伤残赔偿金、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计46250元,给付了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被执行人赵创业向申请执行人刘琪给付了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合计7827.68元(包括赵创业已付2400元),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合计123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执行费903.67元免收;2、终结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