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和民一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和民一初字第01223号原告李某,男,朝鲜族。被告安某,女,朝鲜族。委托代理人韩某,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金利审 判 员 程丽娟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 员代 姗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