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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和民一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和民一初字第01223号原告李某,男,朝鲜族。被告安某,女,朝鲜族。委托代理人韩某,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金利审 判 员  程丽娟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 员代  姗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