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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黄德明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及一审被告徐正涛、包尔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德明,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徐正涛,包尔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德明,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张映龙,总经理。一审被告:徐正涛,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一审被告:包尔虎,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再审申请人黄德明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及一审被告徐正涛、包尔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河中法民一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黄德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均认定涉案工程款按210万元结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自行装修费183760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黄德明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焦点是:1、徐正涛、包尔虎分别在《增加项目表》与《工程结算表》上的签名能否代表德志俱乐部(指河源市源城区德意志饮食俱乐部,下同。)2、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装修费183760元。关于徐正涛、包尔虎分别在《增加项目表》与《工程结算表》上的签名能否代表德志俱乐部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仅口头主张自己提供的由被申请人发给徐正涛的《竣工验收通知书》不能证明徐正涛的签名代表德志俱乐部,因只有申请人本人陈述又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而被申请人亦不认可该说法,故一、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徐正涛、包尔虎分别在《增加项目表》与《工程结算表》上的签名可以代表德志俱乐部。关于申请人自行装修费183760元的问题。从申请人提供的后期装修收据的时间均是发生在被申请人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之后,且均没有装修合同等予以佐证来看,一、二审法院对其支付后期装修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综上所述,申请人黄德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德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何文龙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