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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林初福与刘叁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叁。委托代理人:伍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初福。委托代理人:林加喜。委托代理人:王绍旺。上诉人刘叁为与被上诉人林初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将新大陆股份有限公司2#厂房的木工模板发包给被上诉人,约定以33元/平方米计算承揽报酬,对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现双方争议的是被上诉人施工的实际面积。虽然被上诉人主张按照2#厂房的施工图纸载明的建筑面积5373.32平方米计算,但在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当对其实际施工面积承担举证责任。就此事实,原审法院应当予以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83元,退还给上诉人刘叁。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