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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韩莉莉与赵火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莉莉,赵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韩莉莉,无职业。被执行人赵火生。申请执行人韩莉莉与被执行人赵火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7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莉莉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委托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赵火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南民初字第7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2013)南执字第21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张保群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水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