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蒋举英、钟满堂等与钟文龙、江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举英,钟满堂,钟玉龙,钟文龙,江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994号原告:蒋举英。原告:钟满堂。原告:钟玉龙。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宜生。被告:钟文龙。被告:江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斌武。委托代理人:李洪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举英、钟满堂、钟玉龙与被告钟文龙、江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举英、钟满堂、钟玉龙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文龙、江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举英、钟满堂、钟玉龙撤回对被告钟文龙、江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