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执裁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王连山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652号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杨春泉局长被执行人:王连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王连山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故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县城管行罚字(2012)第11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栾春华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荆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