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建强与鹤壁源鑫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强,鹤壁源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刘建强,男。被告鹤壁源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强与被告鹤壁源鑫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强经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但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