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社与谢惠菊、铜川市福利家具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社,谢惠菊,铜川市福利家具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理事长。被执行人谢惠菊,铜川市福利家具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铜川市福利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凯,经理。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社与谢惠菊、铜川市福利家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谢惠菊、铜川市福利家具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社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37224.4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1月18日向谢惠菊、铜川市福利家具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社履行支付欠款637224.4元的义务,负担诉讼费487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772元。但谢惠菊、铜川市福利家具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将铜川市福利家具公司的银行存款253588.55元予以冻结,待冻结金额冻足执行款时一并支付给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社。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郭 川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