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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潘友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友进,王少飞,王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206号申请执行人潘友进。被执行人王少飞。被执行人王惠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友进与被执行人王少飞、王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41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