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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唐伟志抢劫,唐伟志、雷保国、李欧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甲,唐伟志,雷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甲,男,1942年1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诉讼代理人银能国,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唐伟志,绰号“王八蛋”,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6年10月28日因盗窃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3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雁,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伟志犯抢劫、盗窃罪,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银常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银能国,被告人唐伟志、雷某某、李某某及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张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盗窃2013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雷某某和李某某开车送被告人唐伟志的亲戚到邵阳县郦家坪镇。当晚,三被告人途经邵阳县诸甲亭乡时预谋盗窃作案。次日凌晨,被告人唐伟志、雷某某、李某某在诸甲亭乡三杰村盗窃了被害人艾某甲家的6只羊(价值人民币6400元)。被告人唐伟志等人将羊牵出羊栏后被被害人艾某甲发现,艾某甲拦住面的车,用木棒敲打车玻璃阻止三被告人驾车离开。被告人唐伟志下车抢过木棒将艾某甲左前臂打伤后,三被告人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艾某甲构成轻伤。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唐伟志、雷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艾某甲、粟某的陈述,证人艾某乙、艾某丙、艾某丁、尹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公安综合查询信息、入户机动车信息,法医类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诸甲亭乡市管所的证明,谅解书及领条等证据予以证明。二、盗窃1、2013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唐伟志、雷某某、李某某等人预谋盗窃作案。三被告人驾车窜至隆回县周旺铺镇谷脚村,经踩点后于当晚11时许入户盗得村民彭某甲家的15只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2、2013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唐伟志、雷某某、李某某等人驾车窜至隆回县雨山铺镇丁塘村,入户盗得该村村民彭某乙家的14只鸡,价值人民币1540元。三被告人作案后驾车离开时遭到该村村民的拦截,被告人唐伟志、李某某等人逃离现场,被告人雷某某被隆回县公安局雨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唐伟志、雷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称量笔录及领条,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伟志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作案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伟志、雷某某、李某某入户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伟志、雷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唐伟志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对三被告人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甲诉称:2013年1月4日凌晨1时许,他发现羊被盗后,便拿了根1米多长的木棒到屋前的公路上寻找。见公路上停着1辆面的车,他大喊“捉贼”并拦住车用木棒敲打副驾驶室的挡风玻璃不让车开走。被告人唐伟志受被告人雷某某的示意下车抢过木棒,朝他左手打了两棒。受伤后他被送到邵东县城关镇医院治疗12天,后转回三杰村诊所治疗49天,共用去医疗费人民币13068元。经鉴定,他构成九级伤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476元。为支持上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甲当庭提交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药费收据、鉴定费发票,交通费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唐伟志、雷某某、李某某辩称,2013年1月4日凌晨,他们只牵了2只大羊上车。被告人唐伟志同时辩称,他没有参与2013年1月13日的盗窃。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所盗窃羊的数额只能认定2只,且羊和鸡的价值应按物价部门的鉴定计算。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盗窃2013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唐伟志租被告人雷某某的面的车和被告人李某某一起送唐伟志的亲戚去邵阳县郦家坪镇。三被告人在返回邵阳市途经邵阳县诸甲亭乡时预谋盗窃作案。当晚,被告人雷某某把车停在诸甲亭乡三杰村被害人艾某甲屋前的公路旁,被告人唐伟志下车踩点,发现艾某甲屋后的羊栏里关着几只羊,便与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商量等被害人睡着后再实施盗窃。1月4时凌晨,三被告人把羊牵出羊栏,在装羊上车时被被害人艾某甲发现,艾某甲拿了根1米多长的木棒拦在车前,敲打玻璃阻止三被告人驾车离开。被告人唐伟志下车抢过木棒将艾某甲的左前臂打伤,艾某甲受伤倒地后三被告人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艾某甲左肱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害人艾某甲受伤后,在邵东县城关医院私人承包的骨伤科住院治疗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60元(12天×30元/天),经鉴定,被害人艾某甲的伤评定为伤残九级,用去鉴定费人民币1278元,误工费人民币3647.8元(61天×59.8元/天)。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艾某甲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赔偿了人民币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艾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艾某甲、粟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月4日凌晨,艾某甲发现关在屋后羊栏里的羊被人偷走了,便喊醒老伴粟某一起捉贼。艾某甲见屋前的公路上停着1辆面的车,就拿起1根手臂粗细、1米多长的木棒拦在车前,扬起木棒敲打副驾驶室,防止车开走,粟某站在车后大喊捉贼。这时,从副驾驶室下来1个人,抢过木棒朝艾某甲的左手臂打了1下,艾某甲倒地后这个人又对着艾某甲的左髋部打了1下。等村民和他们的儿子艾某丙赶到时车上的人都逃走了,在车厢里发现了他家被盗的6只羊。2、证人艾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4日凌晨1点钟左右,他接到电话讲张古塘有贼,有人被打伤了。他赶到艾某甲家时,发现在离艾某甲家屋侧约5米的公路边停了1辆金杯牌面的车,距车尾约2米的公路上有1只羊,车后排有5只羊,艾某甲的左手臂被打断了。这辆面的车没有车牌,车上有2个编织袋(俗称蛇皮袋)和一些绳索,还有1张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广场派出所的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复印件。3、证人艾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3日晚上12点多钟,他叔父艾仁元打电话说他父亲被贼打断了手。他从诸甲亭街上开车赶到诸甲亭乡三杰村张古塘组,发现屋侧边的公路上停着1辆没有牌照的灰色面的车,到家后他听父母说有贼偷家里的羊,他父亲发现被盗后用木棒挡车,被贼抢过木棒把左手打断了。他把父亲送到邵东县城治伤后开车回到三杰村,顺着贼逃跑的脚印一路追到杉木桥也没有追上。4、证人艾某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4日凌晨1点多钟,他接到村民的电话讲艾某甲家被盗,赶到现场时发现艾某甲屋前的公路上停着1辆没有牌照的深灰色金杯面的车。听先到的人讲,有人把艾某甲家的6只羊装上了面的车,准备开走时被艾某甲夫妻发现,艾某甲拿木棒拦车,偷羊的人下车抢过木棒把艾某甲打伤后逃跑了。他打110报了警,民警赶到后从车上搜出了1个黑色的帆布袋,里面有起子、“7”形挖子等撬锁、撬门的工具,车旁边是贼打伤艾某甲的木棒。5、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邵阳县蔡桥乡石河村的村支书,他村里的雷某某一家在邵阳市租房居住,很少回村里,他听说过雷某某有1辆面的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邵阳县诸甲亭乡花果山岔路口往三杰村方向50米处艾某甲家旁,距艾某甲家东南方向7米处有1辆面的车,车前后无车牌,发动机号为a12374401,车架号为lsyafp6ag120544,车前玻璃窗右上角有1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保险车辆号牌号码为湘e98691。在副驾驶座位后的袋子里有绳索,从中还搜出1张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广场派出所出具的1份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复印件,面的车上还有1根长1.4米、1头直径为7cm、1头直径为5cm的木棒和1个黑色的包,包里有撬棒、起子、扳手等物,车后公路边的广告牌上有1个黄色和1个绿色的蛇皮袋。羊栏位于艾某甲家屋后,被盗羊只已经被追回。7、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公安综合查询信息、入户机动车信息证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了并扣押了涉案面的车及车内的物品,通过对《接处警(事)件登记表》登记的相关车主信息进行查询,该辆灰色金杯牌面的车主为被告人雷某某。8、法医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艾某甲因外力致左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评定为伤残九级。9、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雷某某在侦查人员提供的10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辩认出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13年1月4日凌晨伙同他在邵阳县诸甲亭乡艾某甲盗窃作案的自称姓王的唐伟志。10、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唐伟志对2013年1月4日盗羊的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11、诸甲亭乡市管所的证明材料证明,根据2013年1月份的市场价格,艾某甲家被盗的6只山羊共重160公斤,价值约为6400元。12、邵东县城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证明,艾某甲受伤后在邵东县城关医院赵新吾承包的骨伤科住院治疗12天。13、鉴定费发票证明,艾某甲的伤情和伤残鉴定费费共计人民币1278元。1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领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艾某甲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1.2万元,取得了艾某甲的谅解。15、被告人唐伟志的供述材料证明,他和雷某某、李某某认识后3人经常在一起偷东西,他没有把真名字告诉雷某某,雷某某喊他“王八蛋”。用来盗窃作案的车是雷某某的,雷某某负责开车,开到哪里就偷到哪里,偷到的东西卖了后除了付雷某某的油钱,其余的3人平分。2013年1月3日下午5点多钟,他和雷某某、李某某一起送他的亲戚去邵阳县郦家坪镇,他亲戚下车后,他们3人商量开车到诸甲亭乡去偷些东西再回去。晚上12点左右,他们见路边有栋两层楼的房子,屋后的栏里关着羊,便用绳子套住羊,牵了2只大羊出来,其他羊也跟着一起出了栏。在装羊上车时1个老人拿了根木棒边喊捉贼边追了出来,他们赶紧上车准备逃跑,由于天气冷,地上有雪,车子发不动,老人追上来拦在车前用木棒打车玻璃,不准他们走。雷某某对他说:“你还不下去?”他下车后抢过木棒打了这个老人两下,扔了木棒就走。他跑了约几十米远,李某某追了上来,他们和雷某某在杉木桥会面后一起打车回到了邵阳市。16、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材料证明,他和李某某认识外号叫“王八蛋”的唐伟志后经常一起偷东西。唐伟志是师傅,会开锁,每次到哪里偷、偷什么东西都由唐伟志说了算,他负责开车,李某某帮唐伟志打下手。偷到的鸡、鸭卖给邵阳市三眼井农贸市场的鸡贩子,鸡12元钱每斤,鸭9元钱每斤,付了他的油钱后3个人分钱。2013年1月3日下午5点多钟,他和唐伟志、李某某一起送唐伟志的亲戚去邵阳县郦家坪镇。返回邵阳市途中,唐伟志要他把车拐进1条村道,停在1栋两层楼的屋前,讲既然来了就偷点东西,莫空手回去。他们在车上等到1月4日凌晨,见屋里的人睡熟了,唐伟志和李某某两个下了车,约过了3分钟,就用绳子各套了1只羊朝停车的地方走来,后面还跟着几只羊。在唐伟志和李某某装羊上车时有人喊捉贼,他马上打火准备发动车逃跑。由于天冷温度低,车子发动不了,1个老人追过来拿着木棒拦在车前面,不停打副驾驶室不准车走。唐伟志和李某某打开车门逃跑,老人想打唐伟志,唐伟志抢过木棒打了老人两下,并把老人推在地上。他趁老人没爬起来也下车逃走了。1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材料证明,2013年1月3日,他和唐伟志、雷某某一起送唐伟志的亲戚去郦家坪镇。返回邵阳市途中,雷某某把车开进一条乡道停在1栋两层楼房边,唐伟志下车踩点后告诉他们那栋屋后面关着羊,便商量偷几只羊回去。在车上等了约1个小时,1月4日凌晨,他们从车上拿了绳子,跟着唐伟志走到关羊的地方,套了2只羊出来,其他羊跟在后面走。他们正在装羊上车时听到屋里有人喊捉贼,便发动车想逃走。由于下雪温度低,车子发不动,1个老人拿着根木棒拦在车前,用木棒敲打面的车不准他们走。他下车逃跑,唐伟志跳下车,抢过木棒打了老人2下,也跑了。因雷某某逃跑时把车丢在了现场,他们在杉木桥会合后打车回到了邵阳市。二、盗窃被告人雷某某的金杯面的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三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了1辆力帆牌面的车。2013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唐伟志、雷某某、李某某等人预谋到隆回县周旺铺镇谷脚村盗窃作案。当晚1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车来到被害人彭某甲的住房旁,由被告人李某某望风,被告人唐伟志撬开窗户进入彭某甲的住房后的老屋,盗得彭某甲家的15只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销赃后除去开支,三被告人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彭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2013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车和被告人唐伟志、李某某等人来到隆回县雨山铺村盗窃作案。1月17日凌晨时分,由被告人李某某望风,被告人唐伟志撬门进入被害人彭某乙家的二楼,盗得彭某乙家的14只鸡,价值人民币1540元。三被告人盗窃得手后驾车回邵阳市途中遭到丁塘村村民的拦截,隆回县公安局雨山派出所民警接到村民报警后对三被告人进行围堵,被告人雷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唐伟志、李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彭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4日早上,他发现老屋关鸡的那间房子的窗户被人撬开了,15只鸡被盗。他家的鸡每只约重4公斤,价值约人民币2000元。他听村里的人说1月13日白天有几个陌生人冒充收鸭毛的贩子在村里到处转,还听1个跑运输的司机说1月14日凌晨看到1辆全新的力帆面的车从他们村开走。2、被害人彭某乙的证言证明,她家喂养了14只鸡,每只约重3公斤,关在二楼的1间房子里。2013年1月17日凌晨1点多钟,她接到村长刘某甲的电话,说有几个人在她家偷东西。她起床一看,发现一楼的大门拴门的铁丝被人剪断了,鸡都被人偷走了。她追到同村的刘秋桂家门前时,发现1辆面的车被拦在那里,民警抓住了1个偷鸡的。她家养的都是土鸡,按市场价能卖到每斤18元。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6日晚上12点多钟,他从外面办事回村,发现1辆没有牌照的面的车停在村民刘金林(彭某乙之夫)屋前,右边的车门没关,里面坐着4个男子。他怀疑这几个人是来偷东西的,就把摩托车开到自己的屋前停下来观察。他看见从面的车上下来3个人,打着电筒上了刘金林家二楼,这几个人持续了40来分钟才开车离开。他打电话报警后又打电话给村民刘某乙和刘某丙,要他们在前面设卡拦截。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7日凌晨1点多钟,他接到村长刘某甲的电话,说有几个人开着1辆无牌面的车在刘金林家偷东西,要他赶快组织人在屋前设阻拦截。他叫醒对门的刘某丙,搬了截大树横在公路上。过了一会儿,面的车开过来了,从车上下来3个人,手中都拿着东西,其中一个拿的是砍柴的镰刀。他们怕这几个人伤人,就退到屋角,这3个人把树搬开后上车走了。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刘某乙喊他一起拦偷鸡贼。他们搬了一截木材横在公路上,过了约3分钟,1辆银灰色的无牌面的车开了过来,从车上下来3个拿着凶器的人。他们怕这些人伤人,就躲开了。这3个人把木材搬开后,开车往雨山铺镇方向走了。过了约1分钟,警察来了,拦住了那辆面的车并抓住了司机。他们在那辆无牌面的车内发现14只鸡和1把大钳剪。6、称量笔录及领条证明,隆回县公安局雨山派出所民警在刘某甲的见证下,对雷某某等人2013年1月17日凌晨在丁塘村彭某乙家偷的14只鸡进行称量,共重42.8公斤。被害人彭某乙已将该14只鸡领回。7、被告人唐伟志的供述材料证明,雷某某的面的车被扣后,又花了2万多元钱买了辆面的车,他和李某某各出了7000元钱。有天晚上10点钟点左右,他和雷某某、李某某还有1个年轻伢子约好在邵水桥会面,开车到隆回县的1个村里偷鸡。他和李某某等人在村里转了一圈,发现有户村民的二楼关了一笼鸡,便由他把堂屋门弄开,3人进屋抱了14鸡出来。偷到鸡后车开了约里把路左右,他发现有几个村民把树木横在公路中央拦住车不准走。他和李某某等人下车搬树,村民上前阻拦,那个年轻伢子就用镰刀威胁村民。树搬开后车开了约100米,对面开来了1辆警车,他和李某某等人下车逃跑,雷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8、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材料证明,他的面的车被扣后,2013年1月6日唐伟志和李某某各出了部分钱给他又买了辆力帆牌面的车。2013年1月13日,唐伟志和李某某喊他开车去隆回县周旺铺镇,他们商量由唐伟志和李某某白天冒充收鸭毛的贩子到各个村里踩点,熟悉地形后晚上作案。当天晚上11点左右,他把车开到谷脚村,唐伟志、李某某和小周3人提着事先准备的工具下了车,过了约1个小时,唐伟志等人提着2个袋子回到车上,袋里有15只鸡。他开车把唐伟志等人送到邵阳市三眼井农贸市场销赃,因李某某帮他加了油,他只分到230元钱。2013年1月16日晚上10时许,他和唐伟志、李某某、小周开车到离隆回县周旺铺镇约8公里远的1个村里偷鸡。17日凌晨,唐伟志、李某某和小周下了车,由唐伟志撬门,3人抓了几只鸡上了车。开车离开时,村里有几个年轻人把树拦在路上不让他们走。唐伟志等人下车搬树,村民上前阻止,小周就用镰刀威胁村民。把树搬开后车开了约100米,迎面开来1辆警车,唐伟志、李某某和小周下车跑了,他被民警抓住了。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材料证明,2013年1月13日下午,他和唐伟志、雷某某约好晚上去隆回县偷鸡。当晚,雷某某把车停在周旺铺镇的1条村道上,唐伟志从车上拿出1把钳剪和1个钻头,他拿了2个蛇皮袋子下车,由他放哨,唐伟志进屋偷鸡。唐伟志说偷到的15只鸡卖了1千多元钱,除去开支唐伟志分给他300元。2013年1月16日晚他和唐伟志、雷某某、小周在隆回县雨山镇采用同样的手法和分工偷了14只鸡。在返回邵阳市途中车子被当地村民用树木拦住,他和唐伟志、小周3人下车搬村,村民不准,小周就用镰刀威胁村民。搬开树后又开了100米左右,警察来了,他和唐伟志、小周下车跑了,雷某某被当场抓获。10、刑事判决书证明,1996年10月28日被告人唐伟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1、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唐伟志被判刑后在邵东县群力煤矿服刑,因时隔17年,未查询到释放证。12、户籍资料证明,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伟志在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作案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唐伟志、雷某某、李某某入户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准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唐伟志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伟志提起犯意,确定作案地点,撬门入室实施盗窃行为,被告人雷某某参与预谋,提供作案车辆,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望风等辅助行为,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辩称,2013年1月4日他们只牵了2只大羊上车,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该次盗窃数额只能认定为2只羊,经查,三被告人的盗窃行为造成被害人艾某甲家的6只羊脱离了圈养场所,致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故盗窃数额应认定为6只羊,对三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盗农副产品的价格可以按照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本案确定的被盗羊、鸡的价格合理,可以采纳;被告人唐伟志辩称他没有参与2013年1月13日的盗窃,经查,被告人雷某某和李某某分别供述了唐伟志参与该次盗窃的作案经过,二被告人的供述互相印证,故被告人唐伟志的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伟志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艾某甲受伤,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甲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85.8元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甲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没有提交合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而后期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亦不予支持,待发生后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不是故意伤害被害人艾某甲的共同侵权人,不是附带民事赔偿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自愿赔偿了被害人艾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彭某甲的部分经济损失,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唐伟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被告人雷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伟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二、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伟志的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被告人雷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四、被告人唐伟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甲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85.8元,限判决生效生十日内付清;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梅生审 判 员  周伟佳人民陪审员  唐海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