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张清与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93号申请执行人张清。被执行人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清与被执行人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海垦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6001XXXXX)的存款407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昕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