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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民申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张必文与张家界市道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湖南岳阳市岳荣新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必文,张家界市道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湖南岳阳市岳荣新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申字第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必文,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建平,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家界市道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忠亮,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土家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岳阳市岳荣新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合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必文因与被申请人张家界市道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湖南岳阳市岳荣新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县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袁学良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刘景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