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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解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解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被告解某,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解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继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