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爱英与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爱英,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兰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金爱英,女,195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金明区双赢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徐志刚,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惠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风磊,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金爱英与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日前给付金爱英租赁费及违约金共70000元。二、原告金爱英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7元减半收取938.5元,原告金爱英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平审判员 邵长波审判员 蔡雪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