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碾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广君与高娟、魏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君,高娟,魏南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碾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王广君,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石吉法。被告高娟,农民。被告魏南南,农民。原告王广君诉被告高娟、魏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君的委托代理人石吉法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高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被告魏南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广君诉称:2010年7月6日,被告高娟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1.65%。被告魏南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9800元。被告高娟未答辩。被告魏南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8日,被告高娟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率为1.65%。被告魏南南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直至借款还清为止。2011年7月20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被告魏南南承担保证责任,一年后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借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广君借款给被告高娟使用,被告魏南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及担保法律关系,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及担保行为均合法有效。借款期满后,被告高娟理应及时偿还,因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因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魏南南主张了债权,之后其行使保证权利便适用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原告在2年内再次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作为保证人的被告魏南南应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魏南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广君借款本金1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65%计算,利息总额以9800元为限)。二、被告魏南南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魏南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被告高娟、魏南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国权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