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留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徐丽、杨某某与杨海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丽,杨某某,杨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留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徐丽。申请人杨某某。法定代理人徐丽,身份同上,系杨某某母亲。被申请人杨海明。申请人徐丽的丈夫杨国祥(系被申请人杨海明儿子)系汉中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7月2日晚因工死亡,后经协商,该单位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72万元整。2013年7月11日,该单位已经支付50万元,打入被申请人杨海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留坝支行×××账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款项分割无法达成协议。2013年11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海明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留坝支行×××账户上现有的44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海明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留坝支行×××账户上的44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运英代理审判员 周 蕊代理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