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鹰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等五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左某某,张某某,左某A,左某B,左某C,戴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626号原告戴某某原告左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左某A被告左某B被告左某C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等5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戴某某、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立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