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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邵燕芳与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邵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晓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燕芳。上诉人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邵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商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商初第71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