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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7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与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吴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689号原告:徐某甲,女,汉族,2009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徐某乙,女,汉族,2010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徐某丙(二原告之父),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某某,女,布依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徐某乙与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徐某乙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徐某甲、徐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徐某乙��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