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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责人邓立新,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治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广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2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部分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即:1、广房权证城E字第07**号营业房301.31平方米;2、广房权证城E字第07**号营业房206.67平方米;3、广房权证城E字第05**号营业房316.19平方米;4、广房权证城E字第05**号营业房154.31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陈审判员 杨晋晖审判员 孙 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