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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宁波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毛国正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毛国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宁波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棋,委托代理人:陈军、黄狄卿。被告:毛国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国正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宁波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尚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