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鼎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萍与福鼎市晖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萍,福鼎市晖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鼎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王建萍,女,52岁,住福鼎市桐山街道。委托代理人连国和,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鼎市晖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福鼎市桐城街道。法定代表人孙伍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萍与被告福鼎市晖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福鼎市晖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萍申请撤回对被告福鼎市晖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萍撤回对被告福鼎市晖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建萍负担。审 判 长 许海燕代理审判员 叶允苏人民陪审员 方守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明凤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