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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刘芬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8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刘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牟乃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芬,女,汉族,1983年9月3日生,无业。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刘芬借款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权利人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财产后另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