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博艺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博艺装饰公司,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30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博艺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博艺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的(2011)雁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博艺装饰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6936元,案件受理费2839元。2013年10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等均无信息,被执行人在东亚银行西安分行账户已销户。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11月13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