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冷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财宝诉被告唐红卫、高燕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财宝,唐红卫,高燕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唐财宝,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被告唐红卫,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被告高燕钧,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财宝与被告唐红卫、高燕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财宝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财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财宝负担。审 判 员  胡增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陶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