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492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以已在故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