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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民五劳仲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凯利家具有限公司与林建昌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凯利家具有限公司,林建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五劳仲字第394号申请人:东莞市凯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沙塘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国明。委托代理人:邓扬云,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礼堂,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林建昌,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申请人东莞市凯利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建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厚庭案字(2013)559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决定立案,并于2013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预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七天内预交有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申请人东莞市凯利家具有限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