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0-12-16
案件名称
287砀山县财政局、砀山县城乡规划局等与汪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财政局;砀山县城乡规划局;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砀山县环城公园建设指挥部;汪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87号原告:砀山县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文祥,该局局长。原告:砀山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庆幸,该局局长。原告: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何文杰,该局局长。原告:砀山县环城公园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政务新区。负责人:何文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杰,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砀山县财政局、砀山县城乡规划局、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砀山县环城公园建设指挥部与被告汪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汪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砀山县政府和政府部门作为原告,汪杰作为被告的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发生在砀山县境内,且原告的行政级别较高,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下,很难保证砀山县人民法院能够不受干涉的独立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要求砀山县法院将案件报请宿州市中级法院管辖或报请宿州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并且汪杰的住所地以及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安徽省砀山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汪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新玲审 判 员 李保萍人民陪审员 张成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馨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