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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卢昌军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刑初字第62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区**路**号小区内的路上,以被害人张某某走路挡道为由,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颈部划伤(经鉴定为轻伤)。后被巡逻民警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卢某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某某吸食毒品后在公共场所随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东人民陪审员  陶泽英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