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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润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润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891号申请人青州润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韩李村。法定代表人徐丽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祥鸿,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庄检路与凤凰大街交叉口向南800米。法定代表人庞清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润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于2013年9月17日向第三人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送达了履行通知书。第三人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未按履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笫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第三人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账号的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素林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