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关红伟与张丽、张兴民、胡佩芸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红伟,张丽,张兴民,胡佩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关红伟。被执行人:张丽。被执行人:张兴民。被执行人:胡佩芸。关红伟与张丽、张兴民、胡佩芸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关红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丽、张兴民、胡佩芸反还人民币16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张丽、张兴民、胡佩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关红伟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丽、张兴民、胡佩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3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