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信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辰华兴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信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星辰华兴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深圳市信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茶光工业区12栋8楼813-815,组织机构代码:76638301-7。法定代表人刘银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楠木,女,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星辰华兴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以西金晖大厦A区裙楼4楼58(D24),组织机构代码:674820443。法定代表人戴国良。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信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辰华兴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信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元,因撤诉减半为78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569元,本院退回原告784.5元)。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