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秋丽诉裴文科、冯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丽,裴文科,冯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杨秋丽,女,汉族。被执行人裴文科,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巧玲,女,汉族。杨秋丽诉裴文科、冯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文科、冯巧玲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