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2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宋豪强与宁忠林、郭秀琴、王卫平、王怡萱共有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豪强,宁忠林,郭秀琴,王卫平,王怡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490号原告宋豪强,男,200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胜利街**号,学生。法定代理人穆占先,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胜利街**号,居民。系宋豪强祖母。委托代理人党振兰,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忠林,男,194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铁炉乡南韩村南中组**号,居民。被告郭秀琴,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铁炉乡南韩村南中组**号,居民。被告王卫平,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郭村*组,居民。被告王怡萱,女,200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郭村*组,居民。法定代理人王卫平,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郭村*组,居民。系王怡萱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豪强与被告宁忠林、郭秀琴、王卫平、王怡萱共有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数次送达诉状副本及其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且查明此地址并非被告经常居住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宋豪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宋豪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