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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506号原告锦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大业乡程广村。法定代表人邓书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伟,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雨,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5月5日生,满族,个体业者,住北镇市。委托代理人毕艳丽,女,1979年5月6日生,满族,个体业者,住北镇市。原告锦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锦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东博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