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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金初字第1726号原告:叶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新朝,清丰县马庄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叶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由审判员王旭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旭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高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