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彩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