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与孙方亭、张学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10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住胶州市。负责人张瑞芝,行长。委托代理人邹晓蔚,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林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方亭,住胶州市。被告张学信,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与被告孙方亭、张学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孙方亭签订借款合同,由被告张学信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现原告要求被告孙方亭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学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相锡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龙先 来自